1.写信人在写信活动中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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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BZSJ20180912121322630 信件情况 | |||
信件标题: | 珠宝店碍我门市,谁来主持公道? | ||
来信人: | 许勇 | 来信日期: | 2018-09-12 |
信件内容 | 罗书记:您 好。 我叫许勇(女)是巴中市巴州区小乐门街道蓝湾国际D2幢S13号门市业主。现住回风丽阳广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70、71条以及《城市异产毗连房屋之管理规定》第6条之规定,于2018年6月25日在巴州区执法局反映小东门街道蓝湾国际德西尔珠宝店乱搭乱建广告招牌以致使我门面被遮挡,既影响了门面的使用价值,又影响了整体建筑面貌一事,区执法局人员接到投诉后,于当日25号以及26号二天二次到现场实地调查后,并于6月27日上午在区执法局当面答复:已对德西尔珠宝店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三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处理。但是,珠宝店广告牌至今不仅没有拆除,而且在多次找到执法部门相关人员,要求对其乱搭扰建的珠宝店依法处理的过程中,反被人威胁要封我的门面。为了维护我们业主的合法权益,迫于无耐,于7月30日到市信访局递交了申请执行的申请。 区执法局人员在9月3日对我与珠宝店代表双方同时进行了谈话后,区执法局在9月10日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以我与珠宝店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下达了处理意见书。称:根据《巴中市户外广告(标志)规划设置管理办法》珠宝店的广告招牌是合情合理的。 罗书记,请问,是不是有钱有势就可以无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损害他人的利益?是不是地方的管理办法可以凌驾予国家的法律法规之上?是不是执法部门可以出尔反尔任用手中的职权如此欺压我们普通老百姓,让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主张? |
受理单位: | 巴中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 受理时间: | 2018-09-13 |
信件状态: | 已责成 巴州区 办理, 限于 2018-10-19 之前办理并回复。 |
办理单位: | 巴州区 | 办理时间: | 2018-09-30 |
办理状态: | 已回复 | ||
回复内容: | 网友: 您好!您在书记信箱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接件后,我局高度重视,随即安排执法人员赴现场踏勘。 经查,德西尔珠宝店在世纪隆超市门口旁门市设置店招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的相关标准》的要求。 我局多次召集与您、德西尔珠宝店进行座谈,向您讲清楚了城市店招店牌设置规范,同时走访您家门市承租人中国银行,其反映该店招对其使用并无实质不良影响,所以对您“尽快拆除违章搭建的广告牌”的诉求不予支持,请予理解并支持。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巴州区分局 2018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