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合规用工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经营指引

2024-07-17 18:01:20来源: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量: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重要部署,严厉打击非法职介、虚假招聘、违规收费、求职诈骗、虚构劳动关系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省统一部署,在全市开展规范劳动用工暨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全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生产经营秩序和用工单位的合法用工需求,在此,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要严格守法、合规用工、规范经营。

一、用人单位规范招工用工行为应坚持“三必须”

(一)必须诚信招工。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二)必须严核信息。在招用人员时必须核实被招用人员的身份信息,做好录用登记,不得非法介绍、使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必须合规用工。及时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法律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超过10%,严格遵守劳务派遣“三性”岗位要求,不得以“假外包真派遣”的形式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规经营应遵循“九不准”

(一)不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介绍及劳务派遣业务;

(二)不准以职介、外包、承揽等名义违规开展劳务派遣或其他人力资源服务;

(三)不准以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与发布的名义违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

(四)不准未经授权违规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收取或变相收取明令取消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用;

(五)不准违规配合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不准扣押求职者身份证、资格证、毕业证等各类证件;

(七)不准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不得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

(八)不准收取求职者押金,或者以担保等名义变相收取押金等费用;

(九)不得伪造、虚构劳动关系等材料,骗取或套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稳岗返还金和社保待遇。

三、劳动者求职维权应牢记“四提醒”

(一)非法中介要认清。尽量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免费获取就业信息、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如果要到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看清职业介绍许可证、营业执照“两证”是否齐全,是否上墙公示,避免“黑中介”。

(二)证据材料要收集。工作期间要注意收集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入职表、考勤记录、工资单、工资欠条、工作证件等有效证据,作为维权的重要依据。

(三)维权时效要注意。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依法维权,注意不能超过法定时效,劳动保障监察受理时效: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为1年内。发生因工伤亡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在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工伤工亡认定。

(四)救济渠道要牢记。若在求职或用工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及时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维权机构进行投诉反映。若遇求职诈骗、个人财物、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遭到侵害,请保留好相关证据并立即拨打110报警。

附件:巴中市具有职业中介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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