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中市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8-02 18:12:27来源: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中市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0日

巴中市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决策科学、建设有序、管理规范、监管有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是指项目谋划储备、投资决策、年度计划、建设管理、竣工验收、投产运营、后评价、监督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贯彻“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理念,严禁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五条  全市统一建立项目储备库、实施库和完工库,发展改革部门定期调度,采取数字化、智能化手段对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

第二章  项目谋划储备

第六条  项目谋划坚持规划引领,紧扣国家重大战略和决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结合地方资源禀赋、发展需求、市场前景、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等要求。紧盯战略谋项目、依据规划谋项目、掌握政策谋项目、立足实际谋项目、着眼未来谋项目、遵循规律谋项目。

第七条  谋划的项目应开展论证评审,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目标、建设内容、建设方案、建设时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进行论证,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分析。

第八条  通过论证评审的项目,项目单位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拟纳入储备库的申请,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发展改革部门纳入储备库。

第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纳入储备库的项目进行审核,按照年度开工计划,编制年度储备项目转化开工前期工作计划,项目单位按照时间节点办理项目建议书、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报告等相关手续,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办。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条  对申报上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前期工作至少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阶段,确保申报计划一经下发即可组织申报,投资计划一经下达三个月内即可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但达到政府采购标准规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三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十三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作出决定。可能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较大影响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查、建设模式(含建设组织模式、建设管理模式和投融资模式等)和业主确定等事项,估算投资额为市本级10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智慧巴中”建设项目为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县(区)、巴中经开区、文旅示范区4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智慧巴中”建设项目为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估算投资额为市本级3000万元以上的,县(区)、巴中经开区、文旅示范区1000万元以上的,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报本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党工委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纳入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智慧巴中”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四)鼓励项目审批部门探索“告知承诺+容缺办理”模式,对重大项目,可以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

(五)国家和省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依据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组织编制、审查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核定的初步设计概算。依法必须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控制价不得超过财政评审价。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批复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四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示范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轻重缓急及前期工作完成情况选择合适的项目,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应优先选择年度竣工和续建项目,优先选择省、市级重点项目,优先选择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上级资金已到位的项目。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概算核定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年度项目拟新开工计划。

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当年9月底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计划进行审核,于当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计划,并征求财政部门对资金安排的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意见对初步计划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于当年12月底前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报本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党工委会议)审定后执行。

发展改革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六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示范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落实资金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对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提供除本级政府资金以外的资金来源证明。

第二十八条  因紧急性、突发性任务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的,经项目单位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行政主管部门当年6月底前报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对年度项目计划进行中期调整,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报本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党工委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严控债务高风险地区新上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建设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概算批复后,开工前发生投资概算调减的,报审批部门按程序审批;发生投资概算调增的,参照第十七条执行。

开工后发生调增的,调增比例不满10%,且调增投资额市本级1000万元以下的,县(区)、巴中经开区、文旅示范区400万元以下的,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调增比例10%以上或调增投资额市本级超过1000万元的,县(区)、巴中经开区、文旅示范区超过400万元的,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报本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党工委会议)审定。

建设地点、项目业主发生变更的,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主要建设规模增加20%以上的,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报本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党工委会议)审定。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按年度计划、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管理使用。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支付。项目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其他领域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  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与施工(投资)单位办理工程结算,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通过内部审计、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进行审核和监督,并将竣工决算审核(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审核和批复(备案)。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由项目单位、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分类管理。

第七章  投产运营和后评价

第四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尽快投入运营,以便投资及时发挥效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明确项目主管部门,落实运行维护管理单位,编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的产权单位。

第四十四条  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作为项目的运行管理主体,在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做好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投资项目在设计年限内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发挥作用。

第四十五条  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分别予以保障。

第四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对其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运行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提出相应结论、对策和建议,并反馈给项目参与各方,形成项目全过程管理机制。

第四十七条  后评价内容、工作程序、成果运用等参照《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督导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计划应纳入年度计划报告、预算报告,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投资计划下达时,应明确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经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履行调整手续,同时通过在线平台更新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当履行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日常监管及其相应的投资计划执行的直接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并建立动态管理监管台账;

(二)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及时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

(三)围绕项目建设实施主要环节,对项目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

(四)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逐一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验收到现场。

第五十一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当对项目单位以下有关投资项目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

(一)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

(二)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三)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期限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资金来源等事项是否与批复内容相一致,根据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变更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五)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度缩减问题,或者是否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六)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投资项目及其相应的投资计划执行的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应当如实申报项目建设进度,并按照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

(二)对于投资项目概算或总投资出现大幅度缩减的,应当按程序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进行调整或变更有关手续;

(三)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合理使用政府投资,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五)自觉接受有关监管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认真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按照规定报送整改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信用监管,归集共享项目实施参与单位的信用承诺、行政管理及“黑名单”等信用信息,并依法在“信用中国(四川巴中)”网站公示。项目审批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职责时,应当主动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项目单位信用状况。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

(四)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十八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县(区)、巴中经开区、文旅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超过”“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期间国家和省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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