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中市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措施》的通知

2024-08-29 16:15:30来源: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中市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7日

巴中市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措施

为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丰富文化体育旅游供给,持续释放消费潜力,加快推动文化强市、体育强市、旅游强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市场主体培育

(一)发展龙头企业。对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新达到AA+级以上的文化体育旅游企业,奖励10万元。对首次评为四川省文化体育旅游产业优秀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我市文化体育旅游产业企业年度经济贡献综合测评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支持鼓励我市文化体育旅游企业,在境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以及在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等上市公开发行股票。

(二)壮大中小企业。对我市文化体育旅游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并正常经营超过一年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新升规入库的文化体育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超500万元,且年营业收入排名全市前五位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鼓励依托旅游景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打造富有市场活力、文化艺术、民俗特色、较强影响的演艺剧场、演出场景,对全年演出达到150场(次)且演艺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的演艺剧目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引培优质企业。支持国内外知名文化体育旅游企业落户巴中或在巴中建立子公司、区域总部,对新引进“三类500强”“行业百强”、双高新技术企业等国内外领军企业或相关机构,在我市登记为法人企业的,以及在巴省级以上瞪羚企业,首次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引进总部机构、行业龙头及重大产业项目落地投产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引进企业的县(区)或单位奖励。

二、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四)文旅集聚区建设。对新建成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建设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新建成国家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建设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建成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建成省级旅游度假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建设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建成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建成省级文创集市且入驻市场主体20家以上、吸纳就业人员50人以上的建设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纳入省级重点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省文旅发展重点项目(文化和旅游厅管理)的文化体育旅游项目建设主体,实际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

(五)“文旅+”融合发展。新建成“天府旅游名县”命名县的建设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新建成天府旅游名镇、名村、名宿、名品的建设主体以及“天府旅游名导”获评者,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新建成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镇、重点村的建设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新建成省级乡村旅游重点镇、重点村的建设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2万元。新建成国家级、省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等融合品牌的建设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鼓励培育文旅融合新业态,每年评选文旅融合创新业态项目不超过5个,分别奖励10万元。

(六)旅游景区提质增效。同等级景区接待游客数、旅游收入、市场主体营收、就业人数、工资薪酬提质增效综合评价排名全市前三名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若同等级景区不足三个,对年接待游客数、旅游经营收入同比增长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年接待游客达150万人次、旅游经营收入达1亿元、吸纳就业人员超500人的优质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5万元,旅游经营收入每增长10%追加奖励0.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业态创新

(七)文化艺术创作。对获得由宣传文化部门(含文联)组织的国家级艺术活动一、二、三等奖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省级艺术活动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新成功申报联合国、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的,分别给予非遗保护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入选国家、省级优秀非遗工坊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对新入选“非遗四川·百城百艺”四川非遗品牌名单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八)文创产品研产销。鼓励具有巴中特色的文创产品参加国家、省级文旅部门组织的评比活动,首次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首次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奖且年销售额达200万元的商品开发主体,追加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境内外重要展览和推销活动的企业,按境外、省外、市外、市内的标准分别给予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建设巴中文化创意产品或特色旅游商品专营店,对营业面积达100平方米、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营业收入每增长20%追加奖励0.5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研学旅行发展。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研学旅行基地、省级研学旅行实践营地、省级研学旅行实践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全年组织接待研学旅行人数排名全市前3位且累计3万人次以上的研学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引入市外研学团队按“引客入巴”政策予以奖补,单次引入市外500人以上研学团队,在巴每住宿1晚的,追加奖励0.5万元。

(十)体育服务综合体建设。加强体育服务综合体建设,提升体育服务综合体发展质量,对评定为五星、四星体育服务综合体的建设主体,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一)旅游民宿饭店建设。对新评定为五星级酒店、金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或金树叶绿色饭店的,奖励50万元;新评定为四星级酒店、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或银树叶绿色饭店的,奖励2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建设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评选为“精品巴山民宿”的,奖励2万元,连续入选的奖励1万元。

四、支持人才培养

(十二)专精特新人才培育。支持文化体育旅游专业人才培养,对首次荣获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艺大师)称号以及中国、四川非遗年度人物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取得中级、高级、特级导游资格证并在本市旅游企业服务满2年的,且在本市范围内连续购买社保2年(含)以上的导游,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3万元、5万元。对评定为全国乡村文化和旅游带头人支持项目入选人员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三)专业人才技能提升。鼓励文化体育旅游从业单位和个人参加由文化旅游部门、体育部门组织举办的旅游饭店服务技能大赛、导游(讲解员服务)技能大赛、文物技能大赛、研学旅行指导师技能大赛、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等文化体育和旅游技能竞赛活动,在巴中连续工作超过2年的从业人员,新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新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新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五、支持营销促进

(十四)举办节庆展会赛事。鼓励县(区)、社会组织争取国家、省级文化体育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来巴共同举办重大文旅节庆、展览、会议、体育、赛事活动以及独立承办经批准的市级相关活动,分别给予承办主体5万元—50万元补助。支持在巴中市内市场化举办各类文旅重点节庆、展览、会议、体育、赛事等活动,对现场参与人数达1万人或网络曝光量达500万人次、经营收入达100万元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举办主体不超过20万元奖励。

(十五)实施引客入巴奖励。鼓励旅行社组织客源来巴旅游消费,单次组织游客100人、200人、300人、500人以上乘汽车或列车到巴中旅游,旅游淡季分别按每趟(次)0.3万元、1万元、2万元、5万元给予奖励;旅游旺季按每人10元标准给予奖励(旅游淡季、旺季时间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单次组织游客40人以上乘飞机到巴中旅游,航线航距1000公里以上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奖励;航线航距1000公里以下按每人150元标准给予奖励。组织游客自驾到巴中,单次规模达20辆以上的,按每人50元标准给予奖励。年度累计组织游客3000人、4000人、5000人以上到巴中旅游,且全市排名前5的,根据相应等次分别奖励3万元、6万元、10万元。

(十六)新媒体宣传营销。支持充分运用新媒体开展巴中文化体育旅游宣传推广,对年度原创作品发布数量占80%以上、网络曝光量累计达300万人次的新媒体账号,根据综合传播力排名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奖励名额不超过10个。对年度原创作品发布数量占90%以上、网络曝光量累计达1亿人次、互动量累计达1000万人次的新媒体账号,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奖励名额不超过1个。

本措施所涉奖励扶持事项由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后予以兑现。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措施中多项奖励政策或市级其他奖励政策的,不叠加奖励,按单个最高奖励金额实施。各县(区)和市级部门获得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和政策争取、投资促进、产业发展等。本措施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措施施行之日达到扶持奖励条件的参照本政策措施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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