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2019-08-27 17:21:36来源: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巴中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3日
市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会和市委四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实施省委“一干多支”和市委“六大突破”“六个推进”发展战略,全面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提升立法质量,为建设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区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立法调研项目及承办部门
(一)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调研及承办部门(3件)。
(二)市政府规章制定项目调研及承办部门(3件)。
二、制定项目及代拟稿起草部门
(一)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及负责起草部门(3件新制定,4件修正)。
(二)市政府规章项目及负责起草部门(2件)。
三、工作要求
(一)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立法调研项目承办部门应当形成立法调研报告,2019年9月底前分别报市人大法工委和市司法局,如已经形成法规规章文本草案的,一并报送法规规章文本草案和法规规章起草、论证等立法前期工作情况。
(二)征求意见稿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报送审查前,应当由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形成送审稿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市司法局审查后,报请市政府审议。
(三)负责地方性法规的起草部门应积极主动与市人大法工委衔接,确保市政府按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规定时间节点提请审议。
(四)立法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立法项目未按计划时间完成的,起草部门应向市政府作出说明。
2019年8月23日
巴中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
一、立法调研项目及承办部门
(一)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调研及承办部门(3件)。
法规名称 | 承办部门 | 完成时限 |
1.巴中市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 市生态环境局 | 2019年9月 |
2.巴中市光雾山诺水河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 市林业局 | 2019年9月 |
3.巴中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市林业局 | 2019年9月 |
规章名称 | 承办部门 | 完成时限 |
1.巴中市户外广告标识设置管理办法 | 市城管执法局 | 2019年9月 |
2.巴中市电梯使用和维修保养管理办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2019年9月 |
3.巴中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19年10月 |
二、制定项目及代拟稿起草部门
(一)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及负责起草部门(3件新制定,4件修正)。
法规草案名称 | 起草部门 |
1.巴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市文明办 |
2.巴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 市公安局 |
3.巴中市查处非法出租汽车客运若干规定 | 市交通运输局 |
4.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正) | 市司法局 |
5.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修正) | 市司法局 |
6.巴中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修正) | 市司法局 |
7.巴中市石窟保护条例(修正) | 市司法局 |
规章草案名称 | 起草部门 | 完成时限 |
1.巴中市物业管理办法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9年11月 |
2.巴中市城市管理办法 | 市城管执法局 | 2019年11月 |
(一)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立法调研项目承办部门应当形成立法调研报告,2019年9月底前分别报市人大法工委和市司法局,如已经形成法规规章文本草案的,一并报送法规规章文本草案和法规规章起草、论证等立法前期工作情况。
(二)征求意见稿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报送审查前,应当由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形成送审稿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市司法局审查后,报请市政府审议。
(三)负责地方性法规的起草部门应积极主动与市人大法工委衔接,确保市政府按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规定时间节点提请审议。
(四)立法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立法项目未按计划时间完成的,起草部门应向市政府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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