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假与产检假
信件编号: | BZSZ20240526145321862 | 来信时间: | 2024-05-26 14:5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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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咨询 | 姓名: | 何**** |
内容: | 市长 你好:我是巴中市内的一名在职的女性职工,想咨询一下关于生育假和产检假的一些问题。 1. 根据《劳动法》中产前检查假: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工作单位是否能根据自身的规定拒绝将产前检查算作工作时间。 2. 在《劳动法》中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同时四川新计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1,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2,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3,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合计158天。地方各系统是否有权利只给予基础产假98天而不给予延长女方60天的生育假。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南江县
   答复时间:2024-05-30 10:11:16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在市长信箱的留言已收悉,现将相关政策回复如下: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3.根据《四川省人事厅印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川人福〔1998〕1号)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根据上述规定,女职工产假应为158天,如系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应提供爱婴医院出具的女职工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还可增加一个月产假。单位女职工依法享有产假是您的权利,应当予以支持和维护。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 南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