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农业农村局 巴中市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
关于印发《巴中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府办规〔2024〕6号

2024-07-23 11:41:47来源:巴中市农业农村局 点击量: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金融监督管理支局,巴中经开区社会事务局,各涉农保险公司:

现将《巴中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农业农村局

巴中市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

2024年6月19日


巴中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21号)、《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巴府办函〔2017〕125号)等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和“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全程监督”的思路,以“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为核心,推动建立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分散处理为补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

二、工作目标

构建畜禽生产经营者、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中心、乡镇畜牧兽医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与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3+2”五方联动的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提升无害化处理水平,实现全市畜禽饲养、屠宰、经营、生产、加工、贮藏、运输等各个环节的无害化处理全覆盖,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环境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重点工作

(一)全域覆盖。全市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由四川科农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统一收集处理,采取分区包片的方式,各县(区)按乡镇划分固定收集区域,具体区域由无害化处理中心与县(区)农业农村局共同确定,无害化处理中心和各保险公司公布各区域固定报案电话,除集中爆发重大疫情外,收集车辆、收集人员24小时内在固定收集区域内上门收集病死畜禽,确因客观原因难以及时上门收集的,应当与报案人联系并说明原因。山区、牧区、边远地区等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车辆无法到达区域的病死畜禽,需要自行处理的,经无害化处理中心确认车辆确实无法到达,乡镇畜牧兽医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确认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可以自行按规定处理,留存处理过程影像资料,确保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覆盖。

(二)构建机制。构建畜禽生产经营者、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中心、乡镇畜牧兽医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与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3+2”五方联动的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畜禽生产经营者”)负责依法及时报告畜禽死亡情况。已投保的及时向无害化处理中心或乡镇畜牧兽医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报告、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未投保的及时向无害化处理中心或乡镇畜牧兽医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报告,并妥善存放病死畜禽。

保险公司与无害化处理中心加强合作,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收集协同开展,形成畜禽保险理赔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联动机制,做到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收集同步进行,每月向乡镇畜牧兽医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通报查勘、理赔情况,把无害化处理中心出具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委托收集单》作为保险赔付的必备依据。确实符合自行处理条件的,经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和无害化处理中心共同确认出具的《病死畜禽无害化自行处理确认单》(含处理过程影像)也可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不具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委托收集单》或《病死畜禽无害化自行处理确认单》的,原则上不予赔付。

无害化处理中心负责对病死畜禽规范收集、消毒并严格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与各保险公司根据养殖分布情况建立保险联动服务机制,协同开展现场勘验、收集等工作,建立规范完整的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和工业产品去向等台账,定期向协议县(区)和对应保险公司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

乡镇畜牧兽医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辖区病死动物的报告、核查、统计、监督管理等工作,确保各责任主体及时通知无害化处理中心统一收集病死动物,核实病死动物数量,指导监督消毒、规范拉运等,监督确认病死畜禽自行无害化处理的按技术规范进行,定期向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处理数据。

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每月按10%的比例对收集情况进行抽查。每月10日前,无害化处理中心与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完成上月收集原始记录及对账函的核对工作,对账函作为双方确认无害化处理数量的依据。

(三)数据共享。建立养殖保险数据、出险理赔数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据、部门监管数据共享机制,无害化处理中心、保险公司、乡镇畜牧兽医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据核对,确保病死畜禽收集处理数据真实,防止弄虚作假。

(四)强化监管。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无害化处理监督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

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建成后,巴州区每天派1名以上官方兽医驻场监督,监督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做好厂区内部人员、车辆和场地的日常管理和消毒工作。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要严格收集、处理等单据审核,严把数据审核关,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同时要加大力度打击违法销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等行为,取缔非法收购、加工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窝点。

(五)优化布局。积极支持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创新,南江县、通江县和平昌县科学布局、积极推动收集点建设。

(六)落实补助。补贴标准和结算方式参照《巴中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建设方案》(巴府办函〔2017〕125 号)及四川科农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与县(区)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协议与方案内容不一致的,以协议为准)。鼓励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点所在县(区)通过土地、资金、项目等方式支持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升级。

四、实施时间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重点构建无害化收集、处理、监管长效机制,在巴中市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建成前,将病死畜禽统一转运至成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巴中市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建成后,通江县、南江县和平昌县病死畜禽收集站建成前,直接运输至巴中市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理;病死畜禽收集站建成后,先集中再转运至巴中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领导,细化落实保险公司、乡镇畜牧兽医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职责,确保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统筹有关工作力量,加大日常监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与保险联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地要建立专业监督管理队伍,落实岗位职责,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无害化处理监督员数量,确保“定人、定岗、定责”。

(二)明确工作职责。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建立养殖业保险联动机制,督促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屠宰场、畜禽贩运户等采取集中无害化处理方式处置病死畜禽及病害动物产品,及时查处不按规定处理病死畜禽等各种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养殖业保险机构遴选、保险品种、保费补贴等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将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工作纳入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内容,做好保费补贴资金、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工作。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对保险机构承保、理赔、保险联动等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市场秩序,防范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网络、电视、手册、告知书等方式,加强无害化处理政策和措施的宣传,增强畜禽生产经营者、无害化处理中心和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做到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附件:1.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委托收集单

      2.病死畜禽无害化自行处理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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